201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并在其中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并特别提到“要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依托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目前,无人机在多国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在进行日常监督及执法中被广泛应用,并呈现出五大特点。 首先,无人机立法成熟、管制措施严明。 根据美国环境法律研究所(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e)发布的报告,截至2016年8月,美国已有32个州颁布了与无人机相关的法律,法律的核心焦点问题在于隐私保护。其中18个州要求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收集证据或进行监视之前必须获得“使用令”,并且至少有4个州要求报告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的情况。 密西西比州则明确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任何形式的“偷窥”。佛罗里达州和新泽西州已经开始考虑无人机责任险的立法。实践中,美国环保局在使用无人机监视工业场所和农田时,往往受到许多土地所有者出于隐私受到侵害的反对。此外,使用无人机进行检查,引发了有关从无人机获得的信息以及相关证据要求的法律问题。 其次,需要获得经过正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后考取执(驾)照并遵守飞行规定。部分发达国家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要求在使用无人机前取得认证并要求“飞行员”持证上岗。如澳洲环保署(Australia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AUEPA)已经获得了其国内民航安全局(CASA)认证,这一认证允许澳洲环保署有条件地将无人机用于执法领域。但是,需要保证飞行器距离人15m以上且必须在视线范围内操作。优先在更偏远的地方使用,不能在人口稠密的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的驾驶员也需要取得飞行驾照;加拿大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Canada)开发了一款交互地图,为无人机飞行员提供视觉化的飞行区域。这个地图清晰标记了受限区域、禁止飞行区域和安全飞行区域,以帮助飞行员在范围符合运输部安全要求下飞行。 其三,无人机获取的数据信息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澳洲维多利亚环境保护局使用无人机监察时,发现当地两个垃圾填埋场未在结束运营当天采取有效措施覆盖废物,随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处以数千美元罚款。 其四,委托专业机构操作无人机。英国环境署(UK Environment
Agency)雇用第三方来操作无人机,再连接到环境署Web门户。环境署的工作人员可以从计算机查看图像并指示设备在特定位置飞行,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采取执法行动。 其五,和其他技术高度融合,实现监察—监测联动。澳洲环保署在监察非法倾倒垃圾和废物时,在无人机飞行器中加装了一系列附件以更精确地计算现场的废轮胎数量;使用热成像技术检测垃圾填埋场中的“热点”,并进行空气和水的采样。 这些国家的环境监管机构在应用无人机执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给我国利用无人机进行环境执法带来启发。 合理研究、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十分重要。建议我国立法、司法机构应该在保持审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合理研究无人机在行政执法领域应用的相关配套办法。这包括行政事先告知、证据获取、证据转化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及与之对应的办法。在保护被监察对象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使行政机关在使用无人机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无人机获取影像资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据转化效率。 应加强机型—场景的适用性。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前期调研,科学按需选购机型。在采购无人机时应该调研需求及飞行特点,如针对生态保护红线、河流湖泊、大型厂界周边等相对较大范围、大尺度的督察和针对发现“散乱污”企业等需要获取精确信息的督察,应选择合适尺度的机型;若在西北、内蒙古高原等强风力地区,应选用抗风等级较高的机型以提高飞行安全性。 此外,应加强业务培训。建议加强操作培训,提高飞行效率。掌握无人机飞行技术,既需要做充足的理论基础,如飞行准备、结构原理、飞行理论、航空法规,又需要熟练掌握飞行、航拍等实际操作。在生态环保督察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交通不便、地形不明、环境情况复杂等情况,因此除了督察业务常规培训外,每年还应该适当组织加强对特殊环境下使用无人机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新技术在生态环保督察中的作用。 |